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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131197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住宁都县****。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4年3月19日被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11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5日被宁都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4月6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于同年4月21日退回宁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宁都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8日补查重报,于同年6月9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初开始至2015年上半年,曾某某(已判决)、谢某某(已判决)、李某乙(在逃)、李某丙(已判决)等人在宁都县梅江镇罗家村李园组里、梅江镇刘城塘曾某某租住的房子里开设赌场,谢某某、李某丙等人在宁都县梅江镇君临天下小区后面符某某家中开设赌场,赌场均以“柯豆子”的形式赌博。谢某某、刘某某(已判决)等人在赌场放高利贷,曾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轮流坐庄,参赌人员一百余人,赌场内庄家每庄赌注从数万元至五六十万元不等的轮庄,赌场抽取盈利额的5%作为斗钱,曾某某等人抽取斗钱10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甲在上述赌场做“理手”,非法获利10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0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邱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协助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在开设赌场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李某甲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新格

检察官助理:刘小丹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于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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