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0********,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住江阴市**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村**里**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0日告知了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乙(已判决)于2018年7月底至12月初在江阴市**街道**村**号开设赌局并从中抽头牟利,李某乙负责纠集赌客,在赌局中抽庄风,并安排被告人李某甲负责望风,组织潘某某、沈某某等赌博人员在江阴市**镇**路**号**室以“牛牛”、“二八杠”形式赌博,共计赌博50余场,抽得庄风款人民币2.5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参与望风50余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8月11日到江阴市公安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和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甲、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士芳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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