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一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12月2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于2015年8月21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赌博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9年9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月14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与杨某某、姜某某、江某某等人(上述等人另案处理)在沭阳县**镇**小区**幢**单元楼顶黄某某家房屋内,先后9天连续开设赌场9场,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4月28日到沭阳县公安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后李某某因其他犯罪事实被判刑。在服刑期间,民警已掌握其犯罪事实后对其进行调查时才交待自己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提取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江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岗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宿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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