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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镇**村委会**村**号,群众,非公职人员。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逮捕。被告人李某甲于2009年12月25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5月12日刑满释放;于2014年12月5日犯寻衅滋事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将其承租的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楼**房转租给“阿四”和“阿海”(未抓获)作为赌场供他人赌博“二公”。赌博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有拉赌客到上述赌场进行赌博,并在一楼其小店内进行望风及提供烟水给赌客。2019年9月21日晚上22时40分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及赌客李某乙等人,现场缴获赌资现金人民币17500元、赌具扑克牌一副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曦

2020年1月21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建议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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