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5********,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12月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从唐某某处获取“**””网上赌博平台代理,向赌客王某某、刘某某提供会员游戏账号和密码供其进行网络赌博,王某某、刘某某涉案赌资达5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供述;4.电子数据:**支付公司微信转账电子数据;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讯问录像、手机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元元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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