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某某哥),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州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被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初至7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将其大姐李某甲家位于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队的自建房屋一楼,提供给李某乙、文某某、苏某某、李某丙、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收取场地使用费。2019年7月13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赌场抓获李某乙、文某某、李某丙、苏某某、李某丁、庞某某、韦某某及赌客共38人,当场缴获1副扑克牌等物。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1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场所给他人开设赌场,从中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龙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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