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区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县**镇,住梅州市梅县区**镇**苑**。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从2018年9月开始,在梅州市梅县区**镇**村**路**号、**号(并排)店铺经营麻将馆,以打“转转”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收取桌租获利。该赌档上午、下午、晚上各开设一场,每天约有20多人参赌,李某某从参赌人员中每场每人收取6元作为桌租,每天大概收取桌租360元左右。从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15日期间,共收取桌租约20万元人民币。
2020年9月1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赌档内,现场抓获李某某及叶某某、张某某、廖某某等33名参赌人员(均已作行政处罚),查获赌具麻将桌8台、麻将牌16副、红色卡片(作2元筹码使用)573张、手机1部;从李某某手中扣押赃款4985元人民币;从参赌人员身上扣押赌资5511元人民币(已由扣押机关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达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雪华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4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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