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王某某、李某丙(均已判决)等人运营一网络赌博平台取名为“渔龙宫”,以本区南村镇时代倾城9栋903房为窝点,先后雇请黄某某、雷某某(均已判决)当客服负责上下分,并做托陪打以增加人气,吸收赌博人员在该平台参赌,至6月初李某乙等人将该赌博平台出售,从中非法获利。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李某甲虽不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志锋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九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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