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老三”、“山哥”),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城**。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林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丰某某汤西镇新湖村石湖寨金琼搅拌站右侧山塘边一棚寮内开设以押“鱼虾蟹”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2018年4月28日至5月4日期间,林某乙(已判决)与李某某、林某甲等人合股做庄,每天聚集参赌人员30人以上。
2018年5月4日1时许,丰某某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了该赌场,现场抓获林某乙、郑某某等参赌人员70人,现场扣押赌资20450元及赌具“鱼虾蟹”骰子二粒,碗碟一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犯林某乙的供述;3、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健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丰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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