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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8〕115号

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阳市文峰区**街**号院**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8月2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将安阳市文峰区一旭台球室内的房间出租给李某甲(已判刑),李某甲在该房间摆放两台捕鱼机,参与赌博人员采用现金买分然后上分的形式在捕鱼机上进行赌博。2016年12月23日,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的两台捕鱼机均为八台位捕鱼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2.证人张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牛某某等人证言;3.同案人李某甲供述;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5.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及现场照片;6.安阳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报告书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而提供场地等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洲

2018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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