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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082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2016年11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05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6月0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日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19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月份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怀宁县**镇自己经营的**农庄开设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和赌具,供叶某某、严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多次以“牌九”、“二八杠”和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6800元。

1、2019年1月31日,产某甲、产某乙、黄某某和邬某某等人在被告人李某某开设的赌场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200起推,400元、800元往上翻,3200元封顶,中途产某乙因有事离开,叶某某顶替了产某乙进行赌博。李某某从中抽头渔利3000元。

2、2019年2月4日,叶某某、产某甲、产某乙和邬某某等人在被告人李某某开设的赌场内以“推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100元起推,200元、400元往上翻,800元封顶。李某某抽头渔利3000元。

3、2019年4月19日中午,产国兵、严某某、叶某某和颜某某等人在被告人李某某开设的赌场内,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200元底,50元一个花。李某某从中抽取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机2台;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产某甲、黄某某、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方淼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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