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07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芜湖市,户籍所在地芜湖市鸠江区**行政村**村**号**户,住芜湖市镜湖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7日被当涂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10月2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租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杨某某家的平房、**镇**村**自然村许某某家的厂房、借用陶某某(已判决)租赁的当涂县年陡镇竹塘村尹某某家厂房摆放“啤酒机”供他人赌博,李某某以坐庄和参赌人员对赌的形式从中渔利。该赌场经营5个月左右,共开设约45场,每场15余人次参与赌博,共计600余人次参与赌博。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至当涂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许某某、陶某某、尹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汪某某、吴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供他人赌博的场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露琼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芜湖市镜湖区**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965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