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10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4********,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临泉县滑集镇滑集中心学校东侧20米的高琦数码科技店内,放置两台捕鱼机(每台6个把手)、两台老虎机,供他人赌博。2015年12月14日被侦查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捕鱼机、老虎机照片;
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3.证人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许明
2016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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