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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6303******,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厂退休,出生地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号楼****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号楼****号。 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郭震宁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承租的位于本市河西区**里**楼**门**号的房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从“小田”(另处理)处获取的账号、密码,使用电脑、宽带网络连接境外“太阳城”赌博网站,以视频百家乐的形式开设赌场,接受参赌人员每注50元到3000元不等的投注,进行聚众赌博活动。被告人李某某从中以投注额的千分之十三及押庄家赢取赌资的百分之五抽取 “水钱”获利,自开设赌场以来共非法获利2万余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再次纠集陈某某、张某某等七人进行网络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当场扣押被告人李某某用于赌博的电脑1台、手机1部、3张 “水单”及赌资人民币241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等笔录;

6.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 磊

检察员:刘兰青

2019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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