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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李树智,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70********,汉族,小学,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树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两次均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21日期间每周二、周四、周日晚上,被告人李树智和张某甲、张某乙(均已判决)预谋后,在张某乙经营的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庄园内,开设以“细狗追兔子”为赌博形式的赌场。赌局上,被告人李树智和张某甲坐庄抽头,并提供兔子。自赌局开设以来,李树智和张某甲在**庄园内组织赌博7次,赌资共计人民币505360元。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李树智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本、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树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树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李树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福进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树智现羁押于天津市宁河区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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