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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号。因犯聚众斗殴罪,2017年6月13日被兴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至2019年12月21日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土豪联盟”和“老板互娱”两个手机APP网络赌博平台上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之后获得该两个赌博平台代理经营权限,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向微信好友分享该网络赌博平台的手机APP下载安装二维码的方式,先后介绍其微信好友陈某某、刘某某在该平台上通过“推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李正从中抽头渔利共计8000余元,并用于该网络平台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及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终端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舒 德

检察官助理 邱 燕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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