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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6197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至同年11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彭州市**镇**村**组**号其开设的“乡情超市”麻将馆中,设置16台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组织赌博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600余元。2019年11月18日现场查获电子游戏设施内赌资人民币4122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春林

检察官助理  李哲言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39815****

2.案件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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