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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在“闲聊”APP上创建赌博群“丹丹妹”,邀约人员加入,并在手机APP“四川游戏家园”充值游戏“钻石”,开设“房间”并组织聊天群内人员进入“房间”自由组合以“断卡勾”麻将进行赌博,并在闲聊聊天群内利用红包进行赌资支付和每局抽取4元房费盈利。被告人李某某以昵称为“丹丹妹”的闲聊账号管理该赌博群。经成都万瑞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鉴定:“丹丹妹”闲聊账号自2018年年底至2019年12月31共收取4元房费158789笔,金额635156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经民警电话通知来到崇州市公安局观胜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聊天群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丹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丹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萌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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