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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8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室,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手机下载了“大唐撸麻雀”app软件,然后建立网名为“两(两朵玫瑰花) 刮大风不抢喜”的微信群组织60人参与网络赌博,李某某为该群群主,并制定赌博规则,以从赌局中抽水的方式盈利。在该群被封后又建立网名为“两(三朵玫瑰花)”赌博微信群,继续组织群成员赌博。同时李某某还建立了网名为“五(三个心)” 赌博微信群组织80多人进行赌博。 李某某通过这种方式非法盈利大约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记录、指定管辖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截图、手机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告人户籍信息;

2证人刘某某、裴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刘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盈利为目的,下载赌博软件,组建微信群,组织群友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文良

检察官助理:张学茹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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