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29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扎鲁特旗**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手机利用“边锋老友棋牌游戏”组建老友圈,并使用微信以“扎鲁特旗麻将”开房间的方式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渔利。被告人李某某与赌博参与者之间采用微信和支付宝支付的方式进行输赢结算,经统计累计赌资3297178.67元(其中微信赌资427499.67元,支付宝赌资2869679元),李某某非法获利71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及笔记本一个;
2.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文书、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证文书、截图证据、转账记录、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及相应电子数据光盘、赌资统计表等;
3.证人钟某某、张某某等15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开设赌场组织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累计赌资3297178.67元,非法获利人民币716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然
检察官助理:张静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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