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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牟利,在内江市市中区**街**单元**楼**号家中,通过手机登录“闲聊”APP建立赌博群,并邀约群内人员郭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在“川南棋牌”软件上其建立的亲友圈内打麻将赌博,每局收取5元、6元、8元不等的费用,抽头盈利共计326568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已退赃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回执、刑事执罚专用票据、户籍证明、挡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刘某某、周某某、范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晋韫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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