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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起,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均另作处理)、陈某甲、陈某乙(均已判决)多次在佛山市南海区**镇**等处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水渔利。李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等人负责为赌场拉客、保管赌场水钱、提供烟和水、派水钱。该赌场雇佣黄某某(已判决)发牌,每局从赌注中抽水人民币100元至300元不等;雇佣刘某某(已判决)传递水钱、看风;雇佣蔡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为赌场拉客。聚赌时,由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陆某某(已判决)向参赌人员出借赌资。

2020年1月11日,民警在南海区**镇**抓获陈某乙、黄某某、刘某某、蔡某某、王某某及参赌人员苏某某等人,现场起获赌资人民币43698元、赌具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志伟

检察官助理 邓耀隆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碟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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