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72********,汉族,专科文化,凤某某**局职工,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社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暴利,通过其微信号(微信昵称“**”、“**”、“**”、“**”)建立“**”、“**”、“**”、“**”四个微信群,在上述微信群里发布“字花”赌博信息并接受群成员投注,并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收取参赌人员的赌资约400万余元。李某某同时还发展王某某(微信昵称**,已判刑)、“**”(未查实)、“**”(未查实)等人为自己的下级字花销售代理,到案后李某某积极退赃41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银行卡4张;
2.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字某某、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赢利为目的,通过微信账号建立专门用于代理销售“字花”赌博的微信群,发布赌博信息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并发展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赃,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耘
2021年3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家庭住址凤某某**镇**社区**号,联系电话:13988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手机两部,银行卡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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