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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5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东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网上追逃),2018年6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6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常某某、何某某、陈某某(后四人均已判决)以合股的形式共同在本市**镇**花园一栋楼房的七楼利用扑克牌、赌桌开设赌场,使用扑克牌以“三公”方式赌大小进行赌博活动,在2015年4月29日曾某某入股五万元,常某某入股两万元,何某某入股两万元,陈某某入股一万元,李某某入股七万元,以这种合股形式当晚共组织约三十人赌博,赌博结束后共抽水约130000元,扣除支出共盈利约31000元,曾某某、常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五人按一万元一股分红盈利,其中曾某某获得非法利益9000元,常某某获得非法利益3600元,何某某获得非法利益3600元,陈某某获得非法利益1800元,李某某获得非法利益9000元。2015年4月30日,李某某、曾某某、常某某、何某某、陈某某又再次以合股的形式在本市**镇**村**酒店后面一出租房二楼房间使用扑克牌以“三公”方式组织赌博。次日0时许,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赌场,当场缴获扑克牌、赌桌等赌博工具以及赌资78850元,并抓获曾某某、常某某、何某某、陈某某以及杨某某等19名参赌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雷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曾某某、常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十一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证据清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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