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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53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楼**号,现住**路**弄**号**室。2019年5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起,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主持经营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无名游戏机房,内设二台共十二个机位的赌博机。被告人李某某为该赌博场所支付房租并负责招揽赌博人员,同年4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该游戏机房内为魏某某提供了赌博机赌博上、退分服务;同年5月7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该游戏机房内为陈某某提供了赌博机赌博上、退分服务,后被民警查获。经认定,涉案的无名捕鱼六联机(陆台)、无名赔率六联机(陆台)的设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魏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赌资微信转账记录,证实他们在本区**镇**村**号内玩赌博机,并由李某某负责收取赌资及提供上、退分的事实。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租金微信转账记录,证实他将本区**镇**村**号楼下两间房租借给一名安徽籍男子,由李某某将租金人民币5000元通过微信转给他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2019年5月8日在涉案场所扣押了一部黑色“IPHONE”手机、一台无名捕鱼六联机、一台无名赔率六联机。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赌博机认定书,证实涉案的游戏机设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经过。

6.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

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赌博机场所实际负责经营管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萍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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