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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1〕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号。2019年8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0年4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11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月1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年1月19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起,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刘某甲(已判决)欲开设现场版网络“百家乐”赌场的情况下,介绍刘某甲租赁周某某(已判决)居住的宝山区**村**号**室的房屋用于开设赌场,并为该赌场招揽赌客刘某乙参与赌博。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1月1日主动至安徽省霍邱县公安局王截流派出所投案,到案后首份讯问笔录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作了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同案犯刘某甲、周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刘某甲通过李某某的介绍租赁了周某某位于**村**号**室的房屋用于开设赌场。李某某在该赌场赌博,并招揽了赌客刘某乙到该赌场参与赌博。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20年4月3日受李某某邀请到**村**号**室玩网络“百家乐”。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证实,依法对宝山区**村**号**室进行检查,并从周某某处扣押赌博用的电视机一台。

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同案犯刘某甲、周某乙已判刑,参赌人员刘某乙已被行政处罚。

5.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6.安徽省霍邱县公安局王截流派出所出具的《抓捕经过》、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经过及身份信息。

7.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结伙他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琳

检察官助理:李紫薇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笔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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