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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专科毕业,住安阳市龙安区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安阳市龙安区龙山煤矿半坡路西一个废弃的饭店内,通过拉人的方式组建微信群,再将赌博网站“梦之城”、“万和城”的“时时彩”赌博信息发到微信群内进行宣传,收取微信群内参赌人员转款的赌资,代为在赌博平台投注。赌博网站开奖后,被告人李某某再将投注赢钱的款额转给参赌人员。被告人李某某根据参赌人员投注的流水金额,从网站获得返还的提成。经审计:被告人李某某自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涉案赌资为4299726.54元。另据李某某供述其共获利约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视频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13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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