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6123281975********,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镇**村**组,现住镇巴县**街道办事处**楼,无业。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镇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手机上下载了“九尾大厅”软件并注册名为“烟花巷陌里”的会员,以每张7角、5角、3角不等的价格购买“九尾大厅”软件的“网络房卡”,通过建立赌博微信****,用于组织人员开房进行“诈金花”赌博。“诈金花”以每10把为一局,分6人房间和9人房间,最低3人才能开始赌博。参赌过程中赢了的人为正分,输了的人为负分,软件中每一积分对应人民币1元钱,每把“诈金花”赌博以4积分(4元)为底,参赌人员每人必须通“吊”10积分(10元)一圈,20积分(20元)封顶,每把“锅”内满500积分(500元)时必须开牌,参赌人员每局结束后由“九尾大厅”软件自动算出输赢,赌输人员将赌资通过微信发送****,李某某从赢得最多的人处按照5元至50元的比例扣取“水钱”,然后将剩下的钱通过微信再发****。
经对李某某OPPOA7x手机进行检查,该手机“九尾大厅”软件中,李某某注册的昵称为“烟花巷陌里”(账号为ssc1201258,ID号为1201258),从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李某某共购买“网络房卡”32647张用于开设赌场,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李某某共抽头渔利8405元。经对李某某的华为MT7-CL00手机进行检查,该手机“九尾大厅”软件中,李某某注册了昵称为“大赢家”(账号为:ssc1212430,ID号为:1212430)的赌博账号用于开设赌场并参与赌博,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9月30日,李某某共抽头渔利3120元。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12月25日李某某开设赌场期间,共组织205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合计11525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网络赌博活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卫东
检察官助理:赵梦娜
2021年2月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99279****);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物证:手机二部;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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