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乡,住**县**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时间届满,于2020年4月28日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份到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游戏“**麻将**”,并组建微信群20余人进**麻将**内赌博,从中获利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刘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游戏组织人员赌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生
高 辉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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