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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招远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3月18日被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0日被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招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招远市**镇多个场所内开设赌场,以推“二八杠”的方式招揽赌客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赌场经营期间赌资数额累计65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到招远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郅晓莹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3页、散页1宗、光盘2张。

3.__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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