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平市院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住陕西省西安市**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到2019年12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在微信昵称叫“辣面子”的人创建的赌博微信群里,帮助“辣面子”算账,并参与赌博。其中2019耐10月份李某某旅游结婚。在约三个月时间,“辣面子”通过闲聊软件给李靳分红14000元,后李某某将其闲聊账号注销。期间李某某在该群参与赌博非法获利8万余元。2019年底“辣面子”将赌博微信群解散。
从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创建八个微信群,由自己担任群主,在微信群内以“斗牛”、“扎金花”的方式组织群成员参与赌博,并使用自己另一微信账号(昵称:投诉死全家,不收米)在微信群内发房卡链接,群内成员通过点击该链接,然后进行赌博游戏。每局赌博结束后,李靳通过其支付宝与各赌客进行结算,后从最大赢家“抽水”8%。在李某某建立赌博微信群的四个多月时间里(4月底到6月初李靳因其妻子王某某住院,李某某未组织参与赌博),李某某用于结算赌资的支付宝共交易54817笔记录,其中收入28538比,共计8422295.62元,支出26115比,共计8413703.43元,其中李某某向其妻子王某某支付宝账号转账178834元,王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李某某支付宝转账111435元,其余均为微信群内赌客参与赌博的赌资。李某某在此期间,抽水获利达24000余元,参与赌博获利约1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李某某支付宝账单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盟献
检察官助理:马燕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补充材料一页,光盘两张。
3.起诉书八份,量刑意见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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