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3********,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荣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荣县**镇**路**小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3日由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至9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租用的房屋内,摆放1组8台“飞禽走兽”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并以每天200元的工资聘请刘某某、郭某某给游戏机上、下分。直至2020年1月9日13时许,公安民警查获该赌博场所,现场挡获被告人李某某、上分人员郭某某以及4名赌客,查获并扣押上述游戏机及赌资2575元。该赌场经营7日,被告人李某某共非法获利7590元。经认定:查获的上述“飞禽走兽”游戏机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赌博游戏机1组8台;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以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违法所得累计达759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又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娟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