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412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浙江华纳药业有限公司上班,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镇**路**。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2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发展下线有返佣的前提下,仍然向王某甲、王某乙提供邀请码,发展二人在“华夏彩票”赌博APP上以“看牌抢庄牛牛”、“分分快三”等形式赌博,并以二人投注金额的一定比例获得网站返佣共计人民币五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手机APP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石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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