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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20〕38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棱县街**委**组**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公寓**。2019年9月2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罪于20191223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我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我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已起诉)长期在**天桥下空地及大庆市萨尔图区**大街**公寓楼两处场地开设赌场,开设赌场期间二人提供赌博场地、设施、赌具、召集参赌人员,并雇佣吕某某、马某某等人按赢取数额的5%抽水、放风,累计参赌人员达二十人以上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明、户籍证明等;

2. 证人马某某、于某某、吕某某、郑某某、张某甲、白某某、毛某某、徐某甲、刘某甲、陈某乙、王某甲、张某乙、吴某某、阚某某、宋某甲、王某丙、韦某某、王某丁、季某某、徐某乙、赵某甲、刘某乙、史某某、姜某某、刘某丙、赵某乙、史某某等人证言;

3. 同案犯陈某甲、贾某某、王某丁、彭某某、宋某乙供述;

4.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莹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被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本案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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