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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抢劫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19〕500号

被告人李某甲,别名:李某乙、敏记,男,1991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号,身份证号码:4417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抢劫罪,于2019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案

2012年7月至9月间,黄某甲(已判决)等人合伙在阳春市岗美镇麦面村河边草坪、高塘村山塘尾、山塘尾往上200米、麦面村、南背村等地开设赌场40多场,每场聚集20-60多人利用扑克牌以撑船仔方式赌博,共计抽头渔利约44万多元。被告人李某甲于2012年7月参与该赌场工作,在赌场负责布置赌场、护场、放机、维持赌场秩序等工作。期间,李某甲参与开设赌场约15场次,获得工资3000元。

二、抢劫案

因黄某甲认为韦某某在阳春市岗美镇那旦村委会附近开设赌场影响其赌场利益。2012年8、9月的一天,陆某某(已判决)询问黄某甲哪里有赌场可以抢劫,黄某甲告知陆某某可以到韦某某的赌场试试。2012年10月的一天22时许,陆某某带领四、五名男子决定驾车到韦某某的赌场实施抢劫,陆某某要求黄某甲带路,黄某甲安排了黄某乙(已判决)和被告人李某甲电话联系陆某某并驾车到阳阳高速路双捷路口等候。当天23时许,李某甲和黄某乙带领陆某某等人去到韦某某开设的赌场附近山岭的路口并指明赌场位置,然以后黄某乙和李某甲退回附近等候接应。接着陆某某等人持刀冲入韦某某的赌场抢得1万多元,陆某某等人及黄某乙、李某甲各自离开现场。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5月30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参与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6、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参与开设赌场;为他人实施抢劫提供帮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鉴于李某甲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抢劫罪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因其在开设赌场犯罪中有自首情节,依法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晓东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壹份;

3、光盘拾张;

4、案卷肆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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