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与住所地在宝鸡市陈某区**街道办**村**组**号。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陈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牟利,利用个人经营管理的“我爱辅助吧”、“百阅应用”网站为网络色情视频APP“LUTUBE”、“微杏”、“咪咪”、“FULAO2”、“AVnight”、“health”、“草莓”等提供广告推广服务,同时为上述APP的安装提供下载平台,并非法获利。后经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治安大队鉴定,李某某帮助广告推广及下载的网络APP“LUTUBE”、“微杏”、“咪咪”、“FULAO2”内传播的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聊天记录截屏及转账记录、个人银行账户明细、网站截图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予以提供帮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江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陈某区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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