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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桐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李某某小名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址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10月1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开始在“网络刷单”QQ群接收管理员指令进行资金支付结算,李某某将准备好的用其本人或亲属的身份信息办理的16张实名认证的银行卡信息提供给管理员用于接单,再往管理员指定的银行账户打保证金,群管理员即安排转入与保证金等额的资金至李某某提供的多个银行卡账户,李某某收到资金后即按照指令将资金转至李某某的其他银行账户,再将资金归拢至其卡号为62177900010********的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最后按照指令将资金转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即完成一单。李某某在该接单中,每收、转款完成一单即可提成获利收支结算资金的7‰。经核实,2020年8月24日至2020年10月8日,李某某的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卡账户管理员指定的“程某某”等银行卡账户转款资金113笔共180.5707万元,李某某非法获利1.26万余元。2020年8月28日,被害人何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75万元后,其被骗资金中有2.5万元从用户名“钟某某”的卡号为62170032200********的建设银行账户转移至李某某工商银行卡号62122624030********的账户,李某某按照管理员指令将该资金转款到管理员指定的银行账户。2020年10月14日,民警根据该线索将李某某通知到案接受询问,李某某如实陈述其犯罪事实,后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传唤证、前科查询、提取笔录及农商银行APP转账记录截图、何某某被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其他证据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李某某等人的银行交易流水清单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常传龙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7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685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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