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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719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7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乡**村**组**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2月27日释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底,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石龙镇环湖西路东莞市**有限公司内将以个人身份信息开户的三张银行银行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62284806060********;一张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卡号:62366831700********;一张工商银行银行卡,卡号:20102306010********,卡号:62220320100********)交给王某某,后王某某交给萧某某,萧某某交给一名四川男子(另案处理),并按照该男子的要求告知交易密码、开通U盾和重新捆绑新的手机号码,该男子将1800元通过萧某某、王某某给了李某甲。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卡号为62284806060********的农业银行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许某某被骗后于2020年7月9日将被骗的90000元转账至李某甲上述农业银行卡内。经查询,被告人李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62284806060********)在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30期间交易流水金额达1109231.18元、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卡号:62366831700********)在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22期间交易流水金额达2485017.70元、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账户:20102306010********,卡号:62220320100********)在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30期间交易流水金额达35677.36元,三张银行卡交易流水总数达3629926.24元。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到东莞市公安局石龙分局西湖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银行流水,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伟强

                                               检察官助理 严笑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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