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226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淅川县**镇,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拘传到案,2020年9月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龙城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8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将其个人办理的14张银行卡以及其丈夫金某某办理的7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并按照银行卡交易额度比例从中收取佣金,获利14000余元。经查,李某某名下的交通银行卡被用于为网络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累计过账达907122.70元。该涉案21张银行卡流水共计740204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流水等书证;2.勘验笔录;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桂琴
检察官助理:王 昊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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