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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罪)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3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住荆门市**广场**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7日被京山市公安局逮捕。

经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25日晚22时许,孙某某(另案处理)得知其情人胡某某在荆门市东宝区工商街“糖果酒吧”与卡l座位上的周某某发生纠纷后,孙某某指使手下人员被告人李某某及鲁某某、杜某某等人前往“糖果酒吧”帮胡某某出气。李某某当即驾车载着孙某某前往“糖果酒吧”门前,与鲁某某、詹某某、杜某某、龚某某、李某甲、雷某某、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汇合后,即手持砍刀、甩棍等凶器冲向“糖果酒吧”。糖果酒吧”的保安见状拉下酒吧卷闸门准备阻止孙某某等人进入,杜某某、龚某某等人上前将卷闸门损坏、踢开,孙某某等人冲进“糖果酒吧”,李某某紧随其后进入现场助威。鲁某某、龚某某持砍刀追砍卡1座上的人,致使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邹某乙、李某乙5人被砍伤和打伤。随后李某某开车带孙某某离开现场。2009年11月24日,经荆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2019年12月20日,京山开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邹某乙的身体损失程度构成轻微伤。孙某某获知公安机关调查该案后,指使鲁某某、杜某某安排人到公安机关投案,作出虚假供述,并承担责任,不要连累其他人。杜某某、龚某某、李某甲、雷某某等人按照孙某某的指使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受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及孙某某、鲁某某、詹某某、付某某等人未因该案受到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09年糖果酒吧寻衅滋事案侦查卷及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曾某某、齐某某、邹某甲、雷某某、马某某、周某某、汪某某的陈述笔录;3、被害人袁某某、邹某乙、张某乙、李某乙的陈述笔录;4、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及同伙孙某某、鲁某某、詹某某、杜某某、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鉴定意见书;6、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同伙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争映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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