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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宁检公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在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0月11日因吸毒被宁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7月3日因吸毒被宁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11日退回宁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远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怀疑其朋友在宾馆吸毒被宁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查获,系张某甲向公安局举报导致,便纠集他人到宁远县**镇**村张某乙(张某甲的父亲)家中找寻张某甲,进行报复,李某某先是将张某乙家的不锈钢大门踢开,后见张某甲不在,李某某就打了张某甲的侄儿张某丙两巴掌,导致张某丙左耳鼓膜破裂。经永州舜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被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丙家属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条、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志辉

检察官助理 :雷  梅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宁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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