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乡**村**组,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市场**房。曾因故意伤害、吸食毒品,2015年3月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还因殴打他人,2019年3月2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女)、范某某、翟某某来到娄底市娄某某金谷市场北门附近寻找歌厅唱歌,路遇醉酒的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用言语调戏刘某某,翟某某与李某某理论时发生争执、扭打,范某某、刘某某上前帮忙。刘某某、范某某、翟某某挣脱后准备离开时,李某某从附近捡起一个铁簸箕追打翟某某、范某某,被二人制服。随后,刘某某驾车搭乘范某某、翟某某逃离现场,李某某从旁边夜宵店拿了一把菜刀追砍刘某某驾驶的蒙******轿车车窗、车身,致使刘某某驾车与被害人涂某某、胡某某驾驶的湘******、湘******轿车发生碰撞,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稍后,李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经鉴定,被害人范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刘某某的蒙******轿车损失金额为1496元。被害人涂某某湘******轿车、胡某某湘******轿车的维修费用分别为1380元、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范某某、刘某某、翟某某、涂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事生非,持械随意殴打、追逐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被害人范某某要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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