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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7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香港身份证号码:R30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9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老围**号一楼**厨具五金杂货商行门口滋事,先是拍打店主被害人张某甲停在店门口的小汽车,被张某甲的儿子张某乙、女儿张某丙制止,李某某遂用拳头殴打张某乙、张某丙,张某甲出来阻拦,亦被李某某殴打。报警后,出警的民警及巡防队员控制住李某某将其带回派出所的途中,李某某趁巡防队员甘某某不备,挥拳打甘某某的眼睛。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乙、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张某丙未见明显损伤;被告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甘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廖芸

2019年12月12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二册,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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