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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8〕3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5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村**号,因到中南海周边信访,于2017年12月13日、2018年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二次;因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7年12月14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月12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8月20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1月6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0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1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从2016年开始多次到县、市信访部门及国家信访局反映河北省昌黎县员外庄采沙场占用其耕地的问题,2017年4月24日河北省昌黎县国土局对违法取土问题进行了查处,当事人停止取土行为,并进行回填。被告人李某某仍多次到北京上访,给昌黎县安山镇政府施加压力,并以此为要挟向镇政府索要钱财,分别于2017年1月24日、2018年6月15日两次向镇政府索要人民币共计1000元,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并以不给钱就到国家信访局登记为由向员外庄村支部委员赵某某索要人民币4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国家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郭某某、闫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牛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硬要他公私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莉

2019年1月24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中被取保候审。

2.全部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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