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淮安市市辖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淮安市**小区**室。被告人李某某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12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4年10月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于2019年7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盐化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被告人李某某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盐化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盐化新区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父亲车祸死亡与其父亲单位协商未果后,爬到淮安市**产业园区**小区**幢楼顶,以自杀的方式要挟公安机关参与协商人员到现场给其说法,整个过程长达五个小时,围观人数众多。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发泄心中不满,任意将楼顶504室20根太阳能真空管、204室8根太阳能真空管砸坏,并将砸坏的太阳能管和铺放在屋顶的42块水泥瓦砸向一楼,造成停放在一楼的苏H****警大众汽车(出警车辆)前挡风玻璃损坏、被害人刘某某的云C*****汽车前挡风玻璃及引擎盖损坏。

经鉴定,504室太阳能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20.00元、204室太阳能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88.00元、楼顶水泥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21.40元、苏H1563警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60.00元、云C6E920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947.20元,共计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537.00元。

事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已全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户籍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严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公安机关制作的勘验笔录;

7.现场出警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海洋

                                   2020年9月23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4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