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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公诉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某某,住望某某**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望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28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7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3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因琐事与妻子于某某在望某某拿铁小酒吧门外发生争执,李某某随意用脚踹刘某某停放在望某某拿铁小酒吧门前北侧十米左右的一台白色Q5轿车(车牌照黑M****0)左侧倒车镜与左侧前门,将该车的左侧倒车镜及前门踹坏,然后又坐到停在左前方的王安成的中华出租车(车牌照黑M****6)的车顶上,将该车前风挡玻璃坐碎,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经望某某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两车损失价值共计4954.20元。

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被毁坏车辆照片;

2.书证有户籍证明、协议书等;

3.证人于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

8.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海燕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望某某**乡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碟1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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