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8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徐州市贾某某**镇医院外门面房(户籍所在地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已婚)在贾某某**镇中学北侧,因发现其前女友张某某结交男朋友,为发泄不满,驾驶轿车撞向张某某男朋友赵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红色雪铁龙轿车,造成该车尾部损毁。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67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2. 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徐州市贾某某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事生非,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尚阁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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