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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身份证号码4526261995********,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靖西市**镇**小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获知林某某和男朋友以及几个朋友在靖西市环球商业街“80时光奶茶店”一起吃夜宵而心生妒意,即于次日凌晨1点45分左右,纠集他人手持匕首到靖西市环球商业街“80时光奶茶店”,对在此吃夜宵的潘某某、邓某甲、邓某乙、黄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将潘某某、邓某甲、邓某乙、黄某某、张某某等人打伤,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邓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潘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等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

2、邓某乙、林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邓某甲、潘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蒙童

2019年4月23日

附:

    1、随文移送公安侦查卷一册共137页;

2、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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