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9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志业、莫景辉,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大岭山镇**村**路路边,为发泄情绪,任意将多名被害人的小汽车损毁,致被害人封某某、雷某某、杨某某、谢某某、莫某某、叶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华某某、洪某某、丰某某、蒋某某等人的小汽车的车前盖、车门等位置损毁(价值共约17353.37元)。2019年10月6日,公安人员在大岭山镇**村**室将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封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婷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十四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