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4月24日18 时许,在常熟市**街道**网吧内,为发泄情绪,持耳机将网吧内电脑显示器砸坏。
经鉴定,被损坏电脑显示器价值人民币247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吴新礼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显示器1台(系照片)
2.书证:送货单、上网记录、谅解书等;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政维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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